两非是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流引产。两非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两个严禁”而提出来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什么是“两非”行为
两非行为是指:
1、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具体包括: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不明原因孕情消失、溺(遗)弃女婴、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法使用B超、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
扩展资料:
双非行为的打击要求:
(依据:新乡市打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一)从源头治理,全面落实“三包一”包保责任制。
一是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乡(镇、办)计生办干部,村(居)、社区(委)负责人,村(居)社区(委)计生专干3人与辖区内符合生育二孩政策的夫妻签订孕期禁止“两非”行为责任合同书后,方可审批发放二孩生育证。
二是教育持二孩生育证夫妇要依法履行合同,禁止“两非”行为。三是包保责任人要为孕妇做好孕期全程优质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持二孩生育证孕妇一旦孕期消失,包保责任人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协助查明原因,属“两非”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收回二孩生育证。因工作不力,导致没有及时发现、报告“两非”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包保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倒查,并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卫生计生信息系统共享、共同审批把关机制。县(市)、区级卫生计生部门发放二孩生育证机构,要将本辖区内每月发放二孩生育证个案信息及时提供给各相关单位和医疗保健机构,供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时审核把关。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两禁”《条例》相关规定索取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擅自对持有二孩生育证且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同时,县(市)、区级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要将出生人口实名登记信息每月及时提供给县(市)、区级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内部各相关科室要相互沟通,共同审核把关。
(三)加强相关部门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县(市)、区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所辖区内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计生技术指导站(中心)从事B超检查、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等相关人员进行禁止“两非”知识培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明确禁止“两非”行为的具体要求和责任。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在培训的基础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技术指导站(中心)、民营医院等签订禁止“两非”行为责任书。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与相关科室及相关医务人员逐级逐人签订禁止“两非”行为责任书,一旦发现“两非”行为,逐级逐人进行倒查,追究责任。
(四)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终止妊娠过程监管。要切实建立全市统一的B超购买、登记、注册制度,建立终止妊娠药物批发、经销登记、注册制度。
建立从事人工终止妊娠医务人员资格准入、登记、注册制度,建立从事B超操作、染色体检测和人工终止妊娠医务人员禁止“两非”行为制度。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制度落实,确保禁止“两非”行为取得成效。
(五)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公安、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共同监管。
依法打击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对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六)加强区域协作,联防联治堵塞漏洞。为尽快实现打击“两非”行为一盘棋,市内要加强各县(市)、区,乡(镇、办)之间的横向协作,主动提供案源,互相配合查处“两非”案件。
对省外的“两非”案件,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回应,积极协调,合作办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乡市打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什么是两非?
“两非”案件定义:
1、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妊娠;
背后原因:调查表明,其深层原因是重男轻女、性别岐视的思想观念作祟。
扩展资料
计生两非(二):“两非两禁止制度”;
b超室“两非两禁止” 工作制度;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药房“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药品保管制度,应当为妊娠十四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使用量及有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妇产科“两非两禁止”工作制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
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并将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情况。
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于出证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新生儿死亡后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两非”案件什么意思
违法行为中的“两非”定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妊娠。原因调查表明,其深层原因是重男轻女、性别岐视的思想观念作祟。更多的“两非”定义,您还可以参照我提供的参考资料
计划生育查处“两非”案件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计划生育“两非”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无论是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是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