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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校园欺凌小常识10条(预防校园欺凌十条)

2022-05-13 10:55:112.34万

预防校园欺凌小常识10条(预防校园欺凌十条)

学校加强教育:各中小学校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

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强化学校管理: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定期开展排查: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寻求帮助:不要害怕向外界寻求帮助的行为会造成更坏的结果,当自我能力无法解决被欺凌的事实,应该主动积极的将受到欺凌的事情向第三方进行求助,求助的渠道很多,常规的求助对象有父母、老师、学校、社会公益组织。执法机关等。

保护自己:被欺凌不需要懦弱,需要的正当合法并且有效的保护自己,逃避可以解决一时的问题,却解决不了后续的成长问题。性格的养成是众多小事件慢慢的积累而成,一个逃避问题的孩子,始终会遇到无法逃避的生活。

锻炼身体:努力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校园欺凌表象上的伤害大多来自肉体,锻炼身体以保证自己不会是被欺辱的对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团结同学:统计而言最容易受到学校欺凌的孩子大多是孤单的,不能与其他学生很好交流的孩子。他们在学校中的存在感很低,不容易得到关注,所以最容易成为被欺凌者。团结同学是指融于一个平等的圈子,而不是降低自己巴结别人。

树立自信:不要从自身找原因,不要将被欺凌当做命运,不要自卑。在行为上思想上强大自己,不去畏惧凌霸,但是也不要将强硬反抗作为唯一的手段。旁观者叙述的并不是被欺凌者的实际情况,但是被欺凌者可以去学会复制旁观者的所作所为。

学校内建立一个平等互助有爱的学习生活环境,提倡同学之间的同窗之谊。对于发生过的错误行为应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教育批评,而不能因为某人而产生个例特殊情况。

防校园欺凌10条简短有哪些?

防校园欺凌10条简短有:

1、学生快乐成长,学校繁荣和谐。

2、活力校园新气象,莘莘学子文明风。

3、真心真爱献出来,上下友爱创未来。

4、礼貌是最容易做到的.事情,也是最容易忽视的事情,但她却是最珍贵的事情。

5、让健康与我们相随,让懂事与我们相伴;让聪明与我们相拥,让可爱与我们相依。

6、生活因文明展现美好,相处因和谐彰显智慧。

7、真心真意为校园,和谐校园由你创。

8、百善文明为先,万事安全为重。

9、共创和谐大家庭,师生携手显真情。

10、校园暴力要不得,共建美好创和谐。

预防校园欺凌小常识10条是什么?

预防校园欺凌小常识10条是学校加强教育,开展家长培训,强化学校管理,要学会拒绝,寻求帮助,保护自己,锻炼身体,团结同学,树立自信,提倡学生平等互助友爱。

防止校园欺凌的方法,当受到欺凌的第一时间,就要反驳,不要因为害怕,就不做出反应,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助长这种不良作风。如果自己能力有限,要向老师和家长寻求帮助,要让欺凌者知道,这种事情是错的,他的这种行为是有人会出面管的,不能让他继续这种行为。

如果条件允许,要多学习拳击,跆拳道,散打等,学习这个并不是去打架,而是学习一种保护自己的能力。很多欺凌者都是欺软怕硬的不良少年,如果周围没有人向被欺凌者伸出援手,也没有出面制止,那么只有自保的能力才能减少自己受到的伤害。

要学会拒绝,有自己的想法,不要唯唯诺诺,很多欺凌者都会让被欺凌者去做一些不好的事情,要拒绝。当然,最根本的还是我们的教育和家庭,要让每一个孩子知道,校园凌霸处处都彰显着人性的恶,要善良。学生上下学,尽可能结伴而行,或者由父母接送。给孩子的穿戴用品尽量低调,不要过于招摇。

怎样预防校园暴力十条

01

学校加强教育

各中小学校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

02

开展家长培训

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03

强化学校管理

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04

定期开展排查

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05

寻求帮助

不要害怕向外界寻求帮助的行为会造成更坏的结果,当自我能力无法解决被欺凌的事实,应该主动积极的将受到欺凌的事情向第三方进行求助,求助的渠道很多,常规的求助对象有父母、老师、学校、社会公益组织。执法机关等。

06保护自己被欺凌不需要懦弱,需要的正当合法并且有效的保护自己,逃避可以解决一时的问题,却解决不了后续的成长问题。性格的养成是众多小事件慢慢的积累而成,一个逃避问题的孩子,始终会遇到无法逃避的生活。

07

锻炼身体

努力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校园欺凌表象上的伤害大多来自肉体,锻炼身体以保证自己不会是被欺辱的对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08

团结同学统计而言最容易受到学校欺凌的孩子大多是孤单的,不能与其他学生很好交流的孩子。他们在学校中的存在感很低,不容易得到关注,所以最容易成为被欺凌者。团结同学是指融于一个平等的圈子,而不是降低自己巴结别人。

09

树立自信

不要从自身找原因,不要将被欺凌当做命运,不要自卑。在行为上思想上强大自己,不去畏惧凌霸,但是也不要将强硬反抗作为唯一的手段。旁观者叙述的并不是被欺凌者的实际情况,但是被欺凌者可以去学会复制旁观者的所作所为。

10

学校内建立一个平等互助有爱的学习生活环境,提倡同学之间的同窗之谊。对于发生过的错误行为应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教育批评,而不能因为某人而产生个例特殊情况。

中学生法律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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